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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定义判断练习(21)

时间: 2015-10-21 09:01:12 来源:启禾教育http://www.qihejy.com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
  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定义判断考的不是知识积累,考的是一种领悟能力,是一种严格理解和规范理解的能力,要答好这种题目只需掌握一定的技巧,并进行小量的训练。启禾教育整理了一系列定义判断练习,供考生参考。
  1.行政征收,是指一国政府基于公共需要,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,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。
  以下不属于行政征收的是( )。
  A.收取罚款 B.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
  C.收取公路养路费 D.收取港口建设费
  2.逮捕,是指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被告人逃避或者阻碍侦查和审判,或继续危害社会,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。
  根据以上定义,下列属于逮捕的是( )。
  A.张某因生意上的纠纷将李某打伤,虽不构成犯罪,但公安机关对他处以罚款100元并拘留15天
  B.流窜犯田某,盗窃财物15万元,为逃避追捕,还打伤公安干警一名。公安机关抓住他后,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,将其送看守所关押
  C.在一经济纠纷案的开庭审理中,被告王某的妻子大吵大闹,诽谤审判长,严重扰乱法庭秩序。据此,法院决定将其关押五天
  D.陈某抢劫杀人后企图逃跑,被村民抓住后扭送至村委会,村干部将其关押三天
  3.目前主流看法是,导致气候绵过量碳排放,是在人类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出现的。“低碳生活”是指要减少导致气候变化的过量碳排放,就要相应优化和约束某些消费和生产活动,倡导较低(或更低)的温室气体(二氧化碳为主的)排放的生活方式。可以简单地理解为:“适度吃、住、行、用,不浪费、多运动。”
  根据上述定义,下列哪个行为不属于低碳生活:
  A.建筑中使用中空玻璃
  B.轿车定期更换机油
  C.使用一次性纸杯
  D.周末,某大学有越来越多的同学步行回家
  4.形成权,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,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。
  下列属于形成权的是( )。
  A.买卖合同履行期间,由于卖方暂时缺货,卖方要解除合同
  B.租房合同履行期间,承租人要求降低租金
  C.保管合同履行期间,保管人要求提高保管费
  D.借款合同履行期间,债权人主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
  5.“蓝色革命”作为一种现代农业技术革命,是指人类向水域索取食物的重大技术革命的统称。
  下列行为与“蓝色革命”不符的是( )。
  A.创造鱼类的产卵环境,适时将幼鱼放回海湾
  B.利用科技手段在海体中养鱼,待长成后聚而捕之
  C.围海造田、大力发展畜产饲料工业
  D.改造滩涂,种植海底饲料,建立海底牧场


 
  参考答案及解析:
  1.A【解析】本题的关键信息点可分解为:①基于公共需要②根据法律法规③强制方式④无偿取得⑤财产所有权收取罚款并不是基于公共需要,行政机关收取罚款实际上是一种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。其他三项都属于行政征收。
  2.B【解析】这道题对稍有点法律常识的考生来说应该十分简单。但是定义判断这种题型是不会考查具体的专业知识的。考生只要抓住所给定义中的关键信息即可得出答案。A项只要注意“虽不构成犯罪”即可知肯定不属于逮捕。C项只要抓住“在一经济纠纷案的开庭审理中”和“严重扰乱法庭秩序”即可,法院采取的行为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。D项就更为容易了,注意“村干部”,其不属于题干中所要求的主体。本题最重要的三个字是“被告人”,被告与被告人所属的法律范畴不同,因而所指的对象也就不同。被告属于民事、经济或行政诉讼的范畴,是指被提起民事、经济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,它的对称是原告。而被告人属于刑事诉讼的范畴,是指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。A项只要注意“虽不构成犯罪”即可知肯定不属于逮捕。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61条的规定,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:(1)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;(2)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;(3)有逮捕必要。也就是说,不逮捕或者采取其他较缓和的强制措施,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方法,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,因而有逮捕必要。
  3.C【解析】低碳生活的主要指减少过量的碳排放,简单理解为“适度吃、住、行、用、不浪费、多运动”,A、B、D项的措施和行为,都可以减少碳的排放,C项不是适度的“用”行为,属于一种浪费行为。
  4.D【解析】如果把题干稍微翻译一下,这道题就会显得稍微容易一些。“依自己的行为,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”的意思就是说只要自己作出了某一行为,不需要对方同意,就可以使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。A项中由于卖方暂时缺货,卖方要解除合同,合同是否能够解除,肯定还需要买方的同意。B项中承租人要求降低租金,是不可能仅凭承租人的要求就当然能降低租金的,还需要出租方同意。C项也是同样的道理。但是D项就不同于前三项。债权人单方主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,在法律上称之为债务的免除,债权人的这一权利被称为“免除权”。行使对债务人有利的免除权,肯定是不需要债务人同意的,因为这是有损于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。只要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了这种表示,双方的债务关系就已经消灭。这也是民法中的当事人处分权的一种体现。
  5.C【解析】“围海造田”不符合“向水域索取实物”这一条件,其目的是发展“畜产饲料供应”,是与“蓝色革命”背道而驰的做法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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